案件名称:周昭会与谢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90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4公开日期:2014-09-30
当事人:周昭会,谢仕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周昭会,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熊强,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仕刚,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昭会与被告谢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7月1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昭会及委托代理人熊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谢仕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昭会诉称,被告谢仕刚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9950元。

2013年11月8日,被告谢仕刚向原告周昭会出具借条一张。

现原告周昭会请求判决被告谢仕刚立即偿还借款199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谢仕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昭会于2012年3月与被告谢仕刚相识,被告谢仕刚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周昭会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9950元。

2013年11月8日,被告谢仕刚向原告周昭会出具内容为“我谢仕刚借周昭会人民币19950元证(整),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元证(整),担保人王小红,借款人谢仕刚,被借款人周昭会”的借条一张。

庭审中,原告周昭会放弃担保人王小红的保证责任。

现原告周昭会请求判决被告谢仕刚立即偿还借款199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昭会的陈述以及原告周昭会提交的由被告谢仕刚出具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谢仕刚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周昭会出具借条的行为,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谢仕刚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辩解意见,应当视为对该笔借款的认可,原告周昭会请求判决被告谢仕刚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仕刚偿还原告周昭会的借款19950万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