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1)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起于2009年8月28日止于2015年8月27日。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沙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沙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