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沙英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成刑执字第3569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7-04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沙英
案由:拐卖妇女、儿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3569号罪犯沙英,女,1978年5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1)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起于2009年8月28日止于2015年8月27日。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沙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沙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