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峥,局长。
委托代理人荣云鹏,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陆雪松。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月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工商案(2014)0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陆雪松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720元;2、并处罚款99000元,合计113720元的处罚。
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完全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