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雪松与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41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4-07-24公开日期:2014-09-23
当事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陆雪松
案由:nan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41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局长。

委托代理人荣云鹏,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陆雪松。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月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工商案(2014)0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陆雪松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720元;2、并处罚款99000元,合计113720元的处罚。

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完全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