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孟兴蓉,行长。
被执行人尹丽。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尹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执行标的为42775元,执行费541元。
在本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尹丽已与申请人成都农商银行新津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并按时还款。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也同意被执行人尹丽按约定还款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执字第358号执行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