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赏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257号
所属地区:阳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2公开日期:2014-12-18
当事人:叶赏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赏,男,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赏是吸毒人员,为牟利其多次向一名叫贵某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后,多次贩卖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

2014年1月15日凌晨,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在江城区金鸡出租屋查获叶赏,现场缴获可疑毒品分别净重53.22克、1.43克,及电子秤、吸毒工具等。

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53.22克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可疑毒品1.43克含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尿检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赏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叶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

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出租屋不是其的,冰毒及电子秤是在出租屋缴获的,不是在我身上缴获的。

其也没有贩卖毒品给李某某,杨某某的毒品是我让给他的,但没有收利润,是在一起吸食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赏是吸毒人员,为牟利其多次向一名叫贵某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后,多次贩卖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

2014年1月15日凌晨,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在江城区金鸡出租屋查获叶赏,现场缴获可疑毒品分别净重53.22克、1.43克,及电子称、吸毒工具等。

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53.22克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可疑毒品1.43克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4年1月15日凌晨,公安到江城区金鸡附近出租屋查处毒品犯罪,查处到涉嫌贩毒的叶赏及吸毒人员冯某某,并在其出租屋内缴获冰毒、海洛因、手机、天平秤。

后公安徇线查获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敏。

经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审查后,同日立案。

2、抓获经过。

证实2014年1月15日凌晨30分,公安到金鸡查处毒品犯罪,在附近一出租屋三楼叶赏的住房查获叶赏、冯某某,现场缴获可疑毒品冰毒53.22克,可疑海洛因1.43克、电子称一台,吸毒工具、手机等。

后徇线查获李某某、杨某某。

3、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证实2014年1月15日从叶赏金鸡的住宅查获可疑毒品冰毒1大包净重39.21克、可疑毒品冰毒10小包净重14.01克,可疑海洛因2包净重1.43克,吸管25条,电子称一台、电话、吸毒器。

4、照片辨认。

证明叶赏对缴获的毒品、手机、电子称、吸毒器等作了辨认,是从其出租屋缴获的。

5、通话清单。

证实2014年1月11日、12日叶赏与杨某某无通话记录。

2014年1月13日、14日、15日叶赏与杨某某均有多次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1月2日叶赏与李某某无通话记录。

6、尿检报告。

证实叶赏、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尿液均对毒品呈阳性反应,四人均是吸毒人员。

7、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对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作行政处罚。

8、人口信息表。

证实叶赏出生于1987年8月1日,作案时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办案说明。

证实叶赏供述的上线贩卖毒品人贵某无法查找。

10、阳公鉴化(2014)30号鉴定书。

证明可疑毒品53.22克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可疑毒品1.43克含海洛因成份。

11、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证言。

证实其是吸毒人员。

其向赏记购买过六次毒品冰毒,每次100元,每次约1克。

第一次是2013年12月27日晚21时许,其在海逸酒店停车场向赏记买冰毒。

第二三次是今年1月11日、12日晚23时多,其在金鸡路向赏记买冰毒。

第四五次是今年1月13日、14日凌晨0时左右,其在北门街尾向赏记买冰毒。

第六次是1月14日18时其在赏记出租屋向他买冰毒。

辨认笔录。

证明杨某某辨认出叶赏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赏记。

(2)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实其是吸毒人员,吸食冰毒。

其向赏记购买过一次毒品,通过电话联系。

其中1月2日19时,其在金鸡九小附近向赏记买了100元冰毒,是赊数。

辨认笔录。

证明李某某辨认出叶赏是贩卖冰毒给其的赏记。

(3)证人冯某某(叶赏的女友)证言。

证实其与叶赏都吸食冰毒,2014年1月15日凌晨30分左右,其在叶赏的出租屋内床上坐,叶赏在出租屋内包装冰毒,这时公安人员进入出租屋将其和叶赏抓获。

公安在出租屋缴获的海洛因和冰毒是叶赏的,是他用来贩卖的。

其与叶赏同居期间有人到他租住的出租屋向叶购买毒品海洛因或冰毒,有时叶提供吸食工具对方吸食。

辨认笔录。

证明冯某某辨认出叶赏。

12、被告人叶赏供述。

其是吸毒人员,吸食冰毒。

其有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贩卖过毒品给李某某、阿敏。

其与李某某、敏记都是通过手机联系交易的。

其所贩卖的毒品是向一个叫贵某的男子购买的。

其中:2014年1月2日晚19时多,其在金鸡九小附近贩卖了100元冰毒给李某某,该次交易赊数。

1月15日凌晨0时多,其想到市区北门街卖100元冰毒给李某某时在其居住的出租屋被公安查获,抓其时其女友冯某某一起被抓,公安据其交待抓获李某某。

其贩卖过五次毒品冰毒给敏记。

第一二次是今年1月11日、12日23时许,其在金鸡路边分别贩卖了100元冰毒给敏记。

第三四次是1月13日、14日凌晨0时许,其在北门街尾分别贩卖了100元冰毒给敏记。

第五次是1月14日18时左右,其在金鸡夜市街出租屋内贩卖了100元冰毒给敏记。

抓其时公安人员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内缴获11包冰毒及2包海洛因,分别净重53.22克、1.43克。

还缴出一把电子称,吸管25条,吸食毒品器一个,手机一台。

上述冰毒是本月14日其向贵某购买的,本月15日凌晨其和女朋友冯某某回到出租屋后,其女朋友上床休息,其拿出刚向贵某购买的冰毒准备秤一下是否到数,正当其秤时,公安人员冲入其出租屋,将其抓获,现场缴获上述毒品。

海洛因不是其的,不知是谁放在其出租屋内的。

2014年1月27日的供述:公安查获毒品的出租屋是贵某租的。

当天其想向贵某买50克冰毒,贵某提供钥匙让其到出租屋取,后被查获。

其只贩卖过五次毒品冰毒给敏记一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李某某,只给过几次毒品李吸食。

所缴获的11包冰毒有5包是其的,6包是贵某的,海洛因也是贵某的。

之前不同的供述是其神智不清所讲。

辨认笔录。

叶赏辨认出李某某是向其买冰毒的人。

杨某敏是向其买冰毒的敏记。

上述证据均为依法取得,其中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