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永善、李明玉与李正万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汪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汪民一初字第503号
所属地区:汪清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02公开日期:2014-12-16
当事人:姜永善,李明玉,李正万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汪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姜永善,男,朝鲜族,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原告李明玉,男,朝鲜族,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李学善,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正万,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原告姜永善、李明玉与被告李正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永善、李明玉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正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正万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