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玉,男,朝鲜族,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李学善,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正万,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原告姜永善、李明玉与被告李正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永善、李明玉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正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正万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