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开发区泰丰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与韩静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滨功民初字第1121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21公开日期:2014-12-15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泰丰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韩静生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泰丰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家园一期46门。

负责人冯嘉庭。

委托代理人刘勇,天津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静生,女,1939年8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泰丰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韩静生财物返还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东二〇一四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