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伙同“矮子”窜至本市532路公共汽车上,由被告人蒙某某望风,“矮子”用自制的刀片,将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左下口袋从内划破,将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和一部酷派牌81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9元)盗走,后两人下车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视频截图、领条、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退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