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刘细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519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7-25公开日期:2014-09-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519号罪犯刘细华,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

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细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因有漏罪,被提回重审。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8日作出(2001)邵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细华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7日作出(2002)湘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细华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6月24日交付执行。

2004年12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

2010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刘细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刘细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