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发出扬检民建再(2012)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委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高美华与蒋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确实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