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民监字第2号
所属地区:扬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日期:2014-07-07公开日期:2014-12-27
当事人:nan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监字第2号原告高美华与被告蒋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扬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发出扬检民建再(2012)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委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高美华与蒋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确实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