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仝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仝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