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与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睢凌民初字第00449号
所属地区:睢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28公开日期:2014-12-24
当事人:刘某,仝某
案由:离婚纠纷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凌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刘某。

被告仝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仝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