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俊、王洪雁与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锡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巴州民初字第985号
所属地区:巴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6公开日期:2014-08-29
当事人:朱俊,王洪雁,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锡志
案由:合同纠纷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朱俊,女,生于1970年,汉族,大学文化,巴中市恩阳区政府公务员,住巴中市江北。

原告王洪雁(系朱俊之夫),男,生于1959年,汉族,大学文化,巴中市政协公务员,住址同上。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从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锡志,男,生于1970年,汉族,大专文化,巴中市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北望王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彭才勇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王洪雁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张锡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俊、王洪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