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1)呼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秀云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1日交付执行。
刑满日期2020年7月28日。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30日以罪犯赵秀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秀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1月、5月、11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秀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秀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