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皋执字第1024号
所属地区:如皋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7-24公开日期:2015-01-04
当事人:陈汝林,王建兵
案由:nan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陈汝林。

被执行人王建兵。

陈汝林与王建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的作出(2012)皋磨民调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欠款4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

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由执行员田亮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人亦表示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