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了(2007)莲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南伟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本院裁定,于2011年3月3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朱南伟减刑一年七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南伟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南伟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1年度记功,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