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陶云鸟,校长。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市民政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负责人:陶云鸟,校长。
以上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荆洲,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北西区支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淮北市宏远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宏远驾校)、淮北市民政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民政局培训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荆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荆洲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荆洲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