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省淮北市宏远驾驶员培训学校、淮北市民政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与王荆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65号
所属地区:淮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8公开日期:2015-05-07
当事人:安徽省淮北市宏远驾驶员培训学校,淮北市民政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王荆洲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淮北市宏远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陶云鸟,校长。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市民政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负责人:陶云鸟,校长。

以上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荆洲,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北西区支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淮北市宏远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宏远驾校)、淮北市民政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民政局培训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荆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荆洲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荆洲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