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燕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1200元)。
被告人张燕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呼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张燕清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2年4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满日期2015年12月27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4年6月3日以罪犯张燕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张燕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1月、5月、8月、12月,2013年6月,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燕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