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金婺刑初字第667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0公开日期:2014-07-1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益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22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苏孟乡杭州湾工地,在工地宿舍一楼门口的绳子上窃得一件女士白色皮毛上衣,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7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士白色皮毛上衣价值人民币90元。

2、2014年3月25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路口街245弄31号一楼洗衣吧,窃得一件女士白色衬衣(肩膀处有金属扣)和三件女士白色上衣(一件衣领处有黄色金属链、一件胸前有JUSTBEME字样、一件衣领处有Mingou字样),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7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160元。

3、2014年3月29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苏孟乡后山村被害人卢国芳家五楼阳台(系出租房公共阳台),窃得一条女士黄色连衣裙(三彩牌),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7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士黄色连衣裙(三彩牌)价值人民币180元。

4、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苏孟乡后山村被害人卢国芳家(系出租房)四楼门口,正在盗窃一双女式凉鞋时被卢国芳当场抓获。

2014年4月17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式凉鞋价值人民币4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共盗窃4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0元。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案发后,被盗衣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另查明,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赵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卢国芳、蒋中秋、苏虹瑾、苏娜、XX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