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丽虹与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龙新民初字第3488号
所属地区:龙岩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03公开日期:2014-08-04
当事人:林丽虹,王小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林丽虹,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对台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卫东,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凯,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小华,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虹与被告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