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世颖。
委托代理人李锋胜。
被告王峰。
原告上海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358.4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0元。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晖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4,358.40元属实。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4,358.4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