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借款4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偿还给贷款人,当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但合同逾期后,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向武陟县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4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
经审查,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武证执字第213号公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