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
辩护人俞新,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俞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号巴黎春天商场内非法维权,后民警秦某某、韩某某接“110”报警赶至现场出警时,郑某某采用咬手指、踩脚背等方法暴力抗拒,致使秦某某右手指关节处,右胫骨中下段及右足背软组织挫伤,韩某某右足皮肤软组织挫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秦某某、韩某某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郑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自愿补偿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鲍某某、贺某的证言、相关事件单、简要身份信息及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家属自愿补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