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
2014年3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1日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4)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某村地段,撞到路边树木。
经江阴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乙醇/ml血液。
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谢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某某区吃晚饭,后至江阴市某某街道某KTV,期间被告人谢某饮用了啤酒。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打电话报警,待民警到现场后,让其妻子陈某顶替。
民警经现场勘察发现发生事故的车辆旁有新鲜血迹,陈某并未受伤,被告人谢某嘴唇上有新鲜伤口。
经对被告人谢某进一步询问,其承认酒后驾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徐某、吴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无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