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丹华,女,汉族。
胡昌就与曹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胡昌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在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档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曹丹华名下登记有骊威牌汽车一辆(牌号为闽H361**),但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故无法处置。
另向武夷山市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丹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还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存款。
同时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