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佟起,孙先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297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1公开日期:2016-03-16
当事人:佟起,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谊海分公司,孙先华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97号原告佟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忠启,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谊海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安达街951号。

负责人佟长海,经理。

被告孙先华,男,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起诉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谊海分公司、孙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谊海分公司、孙先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