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于雪松。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强制将被执行人于雪松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1-28-2-3-1室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长江名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