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飞龙。
被执行人李芹。
本院在执行余秀丽诉王飞龙、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494936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执字第1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