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秀丽与王飞龙、李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张执字第1134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7-18公开日期:2015-07-13
当事人:余秀丽,王飞龙,李芹
案由:nan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余秀丽。

被执行人王飞龙。

被执行人李芹。

本院在执行余秀丽诉王飞龙、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494936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执字第1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