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62____年9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监视居住;由本院决定,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第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3月6日14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八一路国美电器商城一楼华硕电脑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柜台上一台华硕T100型笔记本电脑装入随身携带的电脑包内盗走,其后逃离现场途中被商城营业员抓获。
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375元。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赃物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3月6日14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八一路国美电器商城一楼华硕电脑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柜台上华硕T1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装入随身携带的电脑包内盗走,其后逃离现场途中被商城营业员抓获。
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375元。
现已追回赃物并已发还。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赃物等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等,证人旷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以及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