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钱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88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7-28公开日期:2014-08-29
当事人:钱俊
案由:抢劫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88号罪犯钱俊,男,1985年12月1日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6日止)。

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12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俊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钱俊所犯抢劫罪的性质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