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6日止)。
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12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俊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钱俊所犯抢劫罪的性质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