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董永深。
被执行人吴秀英。
被执行人董永江。
被执行人顾贞敏。
被执行人董群群。
被执行人董伟伟。
本院在执行范会亮与董永深、吴秀英、第三人董永江、顾贞敏、董群群、董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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