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汶民一初字第1691号
所属地区:汶上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8公开日期:2015-06-08
当事人: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1691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王某乙,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