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乙,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