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栾建生,总裁。
被执行人李荣,男,职业不详。
案由:信用卡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西民初字第15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荣给付案款4.585756万元。
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申请执行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如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