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友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浦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浦民初字870号
所属地区:浦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04公开日期:2014-06-12
当事人: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友富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870号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友富,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