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莫国裕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龙刑初字第356号
所属地区:海口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19公开日期:2014-09-09
当事人:莫某某
案由:盗窃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4月7日刑满释放。

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10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海口市国贸一横路国贸大院10栋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价值雅马哈牌蓝色女士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转移至海口市盐灶三居委会博义村路口停放。

次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来该路口取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途径海口市国贸一横路国贸大院10栋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楼梯口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HXX**的雅马哈牌蓝色女士二轮摩托车没上锁(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6528元),便趁周围无人从车底抽出该摩托车的电路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电路线的皮烧化并重新接好后将该摩托车启动,后被告人莫某某将摩托车盗走并骑至其居住的海口市盐灶三居委会博义村路口停放。

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到博义村路口取走赃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破案后,被盗车辆已经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摩托车行驶证及发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652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