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高新区十八步岛别墅第一届业与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高新民初字第280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26公开日期:2015-12-29
当事人:成都高新区十八步岛别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成都高新区十八步岛别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镇迎江路198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施维乐。

被告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孟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新区十八步岛别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高新区十八步岛别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