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2日。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陇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由马某某给付张某某应分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于调解生效后15日内给付15万元,剩余15万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某某只按期给付了15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履行,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