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赵彩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桂市刑执字第1125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6-25公开日期:2014-12-25
当事人:赵彩贤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1125号罪犯赵彩贤。

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彩贤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被告人赵彩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贺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4年9月5日止。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赵彩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彩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2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1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02分。

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彩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