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彩贤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被告人赵彩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贺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4年9月5日止。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赵彩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彩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2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1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02分。
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彩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