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仕明诈骗罪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秀执字第393号
所属地区:海口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6-12公开日期:2014-07-14
当事人:刘仕明
案由:nan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393号被执行人刘仕明,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和祥村委会姓曾村。

被执行人刘仕明诈骗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少年法庭于2014年3月28日移送本局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仕明已主动向本院履行罚金1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