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仕明诈骗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少年法庭于2014年3月28日移送本局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仕明已主动向本院履行罚金1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