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沪宝不锈钢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法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书,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沪宝不锈钢制品厂支付货款16874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75元。
因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设备、成品、半成品。
按本院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设备拍卖款分配方案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成品、半成品拍卖款的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沪宝不锈钢制品厂分配的款项合共6612.14元,未清偿款项165810.18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余下的欠款。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余下的欠款,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