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侯伟达,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罗万芬,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
上述原告黄健明诉被告李光明、罗万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侯伟达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777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1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78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2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
779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
780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2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
被告李光明在收到款项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以上四笔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光明催还,被告李光明均以多种借口拒绝偿还。
被告李光明和被告罗万芬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李光明偿还原告借款777案20万元;778案6万元;779案5万元;780案8万元;2、被告罗万芬对以上四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两被告于2001年4月24日结婚,于2012年9月12日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光明向原告借款,经催告后未归还,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借条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涉案四笔借款均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万芬应与李光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罗万芬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明、罗万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健明借款777案20万元;778案6万元;779案5万元;780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