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健明与李光明、罗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777-780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18公开日期:2014-12-24
当事人:黄健明,李光明,罗万芬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777-780号原告黄健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伟达,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罗万芬,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

上述原告黄健明诉被告李光明、罗万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侯伟达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777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1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78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2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

779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

780案中,被告李光明于2012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

被告李光明在收到款项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以上四笔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光明催还,被告李光明均以多种借口拒绝偿还。

被告李光明和被告罗万芬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李光明偿还原告借款777案20万元;778案6万元;779案5万元;780案8万元;2、被告罗万芬对以上四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两被告于2001年4月24日结婚,于2012年9月12日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光明向原告借款,经催告后未归还,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借条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涉案四笔借款均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万芬应与李光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罗万芬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明、罗万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健明借款777案20万元;778案6万元;779案5万元;780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