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兴元。
委托代理人章建平。
被告殷惠荣。
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16.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98.10元。
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唐宝根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建平、被告殷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殷惠荣辩称,欠缴物业费属实。
但原告物业管理存在瑕疵,电瓶车停放在楼下被盗,系小区监控室无人看守所致;楼道瓷砖因质量问题需更换,但更换的瓷砖颜色不一致,且不是很平整;家里墙面有裂缝无渗水,经报修后未解决;小区楼道、电梯保洁不到位。
原告认为,被告电瓶车被盗并非原告所能阻止,且原、被告之间无保管合同;楼道瓷砖也是开发商在进行更换、维修,原告也会向开发商反映这一问题;室内墙面有裂缝有各种原因造成,被告已报修,原告会协助查明问题,以确定是否需要修理。
保洁问题原告会加强这方面的督促工作。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殷惠荣所有的芦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3月止拖欠2,016.10元物业服务费属实。
本院认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所有业主均具约束力。
被告接收其购买的房产后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全体业主督促下不断改进,以提升服务质量。
原告管理层也应对其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和检查,以摆正原告与业主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尽心尽职,改善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被告辩称意见,不足以成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如果被告认为电瓶车被盗原告应承担责任,可另案解决。
鉴于被告拒缴物业服务费基于原告服务存在的瑕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16.1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殷惠荣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