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岳备战,陕西菲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梅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万哲,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乙茜,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军区招待所3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保军,男,汉族。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0号。
负责人:李长生,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涂小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瑾与被告武梅花、万乙茜,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佳鑫地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下称建设银行长安路支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岳备战,被告武梅花委托代理人陈万哲,被告万乙茜委托代理人吕金城,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保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委托代理人涂小娟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购买其开发的XXXX大厦X层X号房屋,因原告个人原因不便以自己名义购买,遂于庹某某协商由原告委托庹某某以其名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购房款、银行借款等全部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原告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按月归还借款本息,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
2010年9月13日庹某某突发疾病死亡,被告武梅花、万乙茜作为庹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生纠纷,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诉讼并未涉及原告委托庹某某该买的房屋。
庹某某病故后,原告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按月归还借款本息。
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庹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武梅花、万乙茜作为被告,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处置本应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优先归还借款本息。
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为西安市长安中路26号XXXX大厦X层X号房屋所有权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武梅花辩称,原告所述涉案房屋登记在庹某某名下,以及庹某某病故的事实属实,但对其所述挂名、委托代办的事实,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故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乙茜辩称,原告所述庹某某代原告购买房屋的事实属实,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和所有权人为原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称,本案和其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称,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是庹某某,但庹某某已去世,而庹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还款意向,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行有权行使划款扣款。
在查明借款合同的真正的相对人后,其有权利变更被告,要求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梅花与庹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万乙茜与庹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武梅花与被告万乙茜系婆媳关系。
2001年1月11日庹某某与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位于XXXX大厦X层X号房屋,首付款为223524.2元,剩余房款办理按揭贷款。
2001年7月31日,庹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款50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XXXX大厦X层X号房屋。
同时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将该房屋予以抵押。
为确保庹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第三人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当日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为庹某某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由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01)西碑证经字第3518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09年5月8日庹某某出具承诺书,其内容为“兹证明位于西安市长安中路X号XX大厦X室的房产,实际所有人为王瑾,只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下落在我的名下,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特此承诺。
”随后庹某某于2010年9月13日因病去世。
2010年9月20日被告万乙茜出具说明���该说明载明:“我丈夫庹某某于2010年9月13日因病去世,庹某某生前于2001年1月11日与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王瑾委托庹某某和我代为购买的,并在建行长安路支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庹某某给付的房屋按揭购房款均是王瑾的款项,并以庹某某名义交付的。
该房产产权属王瑾个人所有与庹某某和我无任何关系。
因庹某某去世,有关该房屋的相关手续的办理由王瑾自行处理,我本人配合。
”庹某某去世后,被告武梅花以财产继承为由将万乙茜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未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该诉讼并未涉及本案房屋。
之后2012年9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以借款纠纷合同纠纷将武梅花、万乙茜、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庹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由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示户名为庹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佐证原告依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以庹某某的名义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归还按揭贷款的事实。
被告武梅花认为,该证据系证明庹某某作为购房人的还贷记录,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并不认可。
因被告武梅花对原告所出示的,庹某某于2009年5月8日出具的承诺书中,庹某某签字的真实性有异议,要求进行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