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刘用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刑初字第204号
所属地区:安顺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03公开日期:2014-07-01
当事人:刘用江
案由:盗窃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用江,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在押。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用江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用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用江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关口村村民陈某某家,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得提包一个、床单一条等物。

(二)、2013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用江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XXX小学办公室实施盗窃,盗得价值人民币270元N-87T扩音器三个。

案发后追回被盗窃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三)、2013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用江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XXX村万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价值400元的菜油50斤、棉絮一床、床单一张等物。

案发后查获棉絮一床,床单一张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用江将菜油销赃得币后用于吸食毒品。

(四)、2013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用江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XXX村邹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649元及洋芋、莴笋等物。

(五)、2013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用江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XXX村庞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价值人民币580元三星S7562C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三星S4型手机一部等物。

(六)、2013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用江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XXX村张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30余元,价值人民币210元黑色创维SE89型手机及一块电子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用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盗窃作案六次,价值39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用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用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用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