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东辉,女,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原告刘延国诉被告赵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延国诉称,2013年4月29日,被告赵东辉的丈夫张平福委托其妹妹张平芝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年利1.2分,2013年年底前付清。
由张平芝替张平福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
2013年11月26日张平福去逝,现要求张平福之妻赵东辉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刘延国所持有的欠条中,欠款人张平福的签字系张平芝书写,手印也是张平芝所捺,欠条中没有张平福本人的签字及手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