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延国与赵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九民初字第1516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九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26公开日期:2015-12-23
当事人:刘延国;赵东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刘延国,男,1959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东辉,女,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原告刘延国诉被告赵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延国诉称,2013年4月29日,被告赵东辉的丈夫张平福委托其妹妹张平芝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年利1.2分,2013年年底前付清。

由张平芝替张平福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

2013年11月26日张平福去逝,现要求张平福之妻赵东辉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刘延国所持有的欠条中,欠款人张平福的签字系张平芝书写,手印也是张平芝所捺,欠条中没有张平福本人的签字及手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