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云,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立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国志,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中鸿经贸有限公司职工,邢台市桥**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兵,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邢台市桥**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佳,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邢台市桥**人。
再审申请人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国志、李树兵、吴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