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再审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邢民申字第50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邢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4-06-10公开日期:2014-10-23
当事人: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苏国志;李树兵;吴佳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邢民申字第50号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云,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立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国志,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中鸿经贸有限公司职工,邢台市桥**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兵,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邢台市桥**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佳,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邢台市桥**人。

再审申请人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国志、李树兵、吴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