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与蒯某、邵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吴刑二初字第0084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12公开日期:2014-07-23
当事人:蒯某;邵某;李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nan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吴刑二初字第0084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蒯某,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3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因赌博于2010年7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海新,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羁押),同月2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太峰,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月3月1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

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作为三一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3年5月25日15时许,在苏州市太湖国家度假区香山街道太湖文化论坛停车场该公司产品展销会上,因琐事与中联重科有限公司员工弓某某、姜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砸坏弓某某、姜某某驾驶的车辆。

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7604.45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蒯某、邵某案发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均提出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均提出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仅对弓某某驾驶的湘A×××××黑色天籁轿车实施了打砸,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9296.85元。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主张的所有经济损失,故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均系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的员工。

2013年5月25日15时许,其所属公司在苏州市太湖国家度假区香山街道太湖文化论坛停车场举行公司产品展销会,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均系展销会上的工作人员。

在展销会进行过程中,被告人蒯某因认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员工姜某某、熊某等人系来会场刺探商业秘密而要求姜某某、熊某交出手机,为此双方产生冲突。

后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等多人围住中联公司员工驾驶的湘A×××××、湘A×××××轿车,要求中联公司员工下车给说法。

在拦截中,被告人蒯某因被车辆蹭倒在地,遂高喊“给我砸”,后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等多人采用拳打、脚踢、砖砸等方式对弓某某驾驶的湘A×××××黑色天籁轿车、吴某某驾驶的湘A×××××白色雪铁龙新爱丽舍轿车进行打砸,造成两车毁坏。

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7604.45元。

被告人蒯某、邵某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7月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共同赔偿了湘A×××××黑色天籁轿车车主人民币19500元、赔偿了湘A×××××白色雪铁龙新爱丽舍轿车车主人民币98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25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接警称三一公司在举办展销活动期间与中联重工的员工发生冲突,致使中联公司员工驾驶的二辆轿车被砸受损。

后被告人蒯某、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2、证人弓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是中联重科在苏州的员工,听说2013年5月25日,三一公司在开展销会,当天下午,其等也想去看看,当天下午其单位共九人开了三辆轿车去会场。

开始把车停在会场远处,过了一会一个员工跑来说姜某某、熊某被一群人围着殴打,其等就开车过去,许多穿三一公司工作服的员工围住其等的车,边骂边踢打车身,有人还用砖头敲车身及车窗玻璃,其只好慢慢开动轿车,直到同事报警,警察到后才敢下车。

3、证人姜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25日下午3时多,其和熊某在三一公司会场远处六七十米的地方看会场内的演示,三一公司的人发现其等穿了中联公司的工作服,就对其等拳打脚踢并要求其等交出手机和相机,之后双方就产生了冲突。

经辨认被告人蒯某和李某均是参与砸车的男子。

4、证人熊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因为听说三一公司展销会上有中联公司和三一公司的泵车使用效果对比,当日下午3点多其和同事姜某某、吴某某一起开车到了太湖国际会议中心边三一公司的会场外面,其和姜某某下车后发现会场有围挡就在场外找了个小坡站着看,突然来了五六个穿三一公司工作服的人要抢其和姜某某的手机,其等不给,对方就开始追打其和姜某某。

直到警察来了那些人才走。

后来听说姜某某的车也被砸了。

5、证人洪杰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中联公司的员工,案发当天下午三时多,其等九名员工至三一公司的展销会场看看情况,车子停在会场边三百米左右的路边,后来过了十分钟,两个先下车的同事被三一公司员工给打了,其等就将车开过去,对方又上来二三十个人围住车子打砸,共被砸坏了两部车子。

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天其等开过去的湘A×××××、湘A×××××车被一帮人围住并被打砸。

7、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太湖论坛会议中心西南面发生了打人及砸车事件。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湘A×××××、湘A×××××车被损坏的情况。

9、机动车行驶证证明了被砸车辆的权属情况。

10、维修清单、估价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损毁财物的价值。

1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蒯某、邵某、李某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邵某曾因赌博曾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2、被告人蒯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证实当日其等二三十个人围住中联公司员工开来的两辆车,其站在一辆黑色轿车边上,试图拉驾驶室的门,因为汽车突然启动,其被拉倒在地,左手手肘擦伤,其爬起来后非常气愤,用脚使劲踢车门、车玻璃,嘴里大喊“给我砸”,其他围着汽车的同事开始对车拳打脚踢。

1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证实其等二十多人将中联公司员工开来的几辆车围起来,其是站在一辆黑色的左前方位置拉车门要对方下来,后来车突然动了一下,将一个同事带倒在地,然后其等就开始一起砸车了,其踢了车门及倒车镜。

1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证实当日发现中联公司还开来几辆车,于是大家都朝车跑去,共围住两辆车,其是站在一辆黑色轿车边上的,后面一辆白色的车子也被三一公司的人围住了。

其等要求车上的人下来,对方不下来,蒯某踹车的时候车突然动了一下,蒯某就倒地了。

蒯某起来后就使劲的砸车门后玻璃,其听到有人喊“给我砸”,然后其就开始用拳头砸了车身和车玻璃,其他围着汽车的同事也在用脚踢,用手砸。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