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绰号矮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2002年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4年3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4)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冬、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3月10日19时许,在本市江汉区统一街91号其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2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毒品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0.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周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周某具有前科、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