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7-1号王舍人镇建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庆亮与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原告数量众多,而且由部分业主还采取了行政投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形成了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6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售房屋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南侧(恒大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历城辖区内,因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