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冉启植,重庆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成某甲,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某乙(被告之兄)。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秋菊、人民陪审员刘先军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启植,被告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4月22日生育长女赵某乙,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2月21日生育次女赵某丙。
原、被告自结婚以后,由于被告性格古怪及双方文化差异,原、被告经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吵闹,无法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和深厚的夫妻感情。
更让原告及其家人无法容忍的是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父母及姊妹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在当地影响极坏。
为此,原、被告于2011年11月协议离婚,但后来因考虑到子女的学习、生活及成长等因素,双方又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复婚。
原、被告复婚不久,被告因和原告吵架于2012年春节负气离家出走,对子女和家庭不闻不问,导致两个女儿辍学。
综上,原、被告未建立牢固的家庭关系和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赵某丙随原告生活。
被告成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称的认识、结婚、生子、离婚、复婚情况无异议,但当时是为了给大女儿上户口才离婚的,而且是原告主动要求复婚。
双方在2012年、2013年一起过了春节,双方未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4月22日生育长女赵某乙,于次年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2月21日生育次女赵某丙。
2011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随后于同年12月7日复婚。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然后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多年,生育两个女儿,应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所在村委的证明和女儿赵某乙的一份书面证明,拟证明与被告分居已两年,经质证,被告对两份证明均不予认可,并申请赵某乙本人出庭作证,否认了该份书面证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两份证明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被告经历结婚、生子、离婚、复婚,更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强交流。
面对婚姻生活中遇到��各类问题,只要双方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