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宜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58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建权、王琳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徐武到庭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
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