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洪刑执字第3063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6-30公开日期:2014-07-16
当事人:徐武
案由:nan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洪刑执字第3063号罪犯徐武,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宜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58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建权、王琳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徐武到庭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

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